韩国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前提,并以在先申请为原则。韩国商标法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但对未注册的驰名或著名商标给予保护。韩国商标制度发展历程1908年:颁布商标法令;1949年:颁布商标法;1977年: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作为商业、工业和能源部下属的一个独立办公室成立。1979年:韩国
韩国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前提,并以在先申请为原则。韩国商标法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但对未注册的驰名或著名商标给予保护。
韩国商标制度发展历程
1908年:颁布商标法令;
1949年:颁布商标法;
1977年: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作为商业、工业和能源部下属的一个独立办公室成立。
1979年:韩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2002年:KIPO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加入《商标法条约》;
2003年:KIPO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加入《马德里协定》的申请;
2016年:《商标法》整体修改。
韩国可申请的商标类型
在韩国可申请的商标类型包括:符号、字符、图表、三维形状或其任意组合、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全息图、动图、声音、气味以及所有类型的视觉可识别的标记。
韩国商标注册流程
01.递交申请
根据《韩国商标法》,韩国商标采用注册制度,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驰名/著名商标除外)。虽然韩国商标采用注册制度,但也应以使用为目的,商标在韩国注册后如连续三年或以上没有实际使用,则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申请文件应包含:
(1)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名称、地址,指定商品及类别,国别,优先权日期(如需要);
(2)商标图样;
(3)优先权文件(如果要求优先权);
(4)委托书(如需要)。
指定商品/服务:
商标申请人必须根据《尼斯商品或服务分类》指定商标将用于的商品/服务,以便进行商标注册。韩国于1998年3月1日开始采用尼斯分类。根据尼斯分类,可以为属于几个类别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为每个分类同时支付相应费用,也即收费标准为一标一类进行收费。
02.形式审查
在下列情况下,商标申请将被退回申请人,没有申请号,并视为未提交过该申请:
(1)申请的类型不明确的;
(2)未说明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的;
(3)申请书不是用韩文书写的;
(4)申请书上未附商标样本的;
(5)申请书中没有描述指定商品的;
(6)如果申请是由在韩国没有地址或营业地的人提交的,但不是通过在韩国的代理人提交的。
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KIPO将分配一个申请号,并根据《商标法》的形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有任何遗漏或错误,KIPO专员将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并要求在限期内进行答复。如果申请人不同意修改补正请求,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03.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按照申请日的顺序自动审查。根据《商标法》第53(2)条,KIPO专员可对符合某些要求的商标申请给予优先权。实质审查一般需要5个月左右的时间,自商标申请日起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定义范围;
应具有显著性,如不具有显著性,则应该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
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注册的商标类别。
04.公告
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驳回商标申请的任何理由,或者临时驳回理由已被申请人的答复所克服,审查员应作出对申请商标进行公告的决定。
05.异议
一旦商标申请在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告,任何人都可以在两个月内提出异议(该期限不可延长)。包含反对理由的简短声明须在前三十天内提交,异议人可以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修改、增加或补充异议理由。
06.授权保护决定
商标注册决定是一种行政措施,通过审查意味着该商标符合商标注册要求,因此申请人可以获得商标权的注册。
07.注册
商标注册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用后,便可享有商标权。
08.续展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可以每10年续展一次。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提出续展申请。如果期限已到期,申请人可在到期日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续期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支付必要的过失罚款。一旦续展申请被正式提交,该商标注册即被视为在原注册期满之日得到续展。
09.临时驳回
如果申请商标存在驳回情形,驳回理由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需要指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针对驳回理由进行答复。如果申请人的答复理由不能克服驳回理由,则该申请将被驳回。
10.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如申请人对前述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在驳回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1.专利法院
如不服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法院就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审判决定的诉讼做出裁决。包括基于商标驳回、专利无效、撤销商标注册的上诉。
12.最高法院
韩国最高法院是司法部门的最高机构,除非申请重新审判,否则最高法院对审判做出最终裁决。
追加指定商品/服务注册
在商标申请或者注册后,申请人常常因经营范围扩大等原因,需要扩大商标指定商品/服务范围,这时商标申请人或者所有人可以在注册商标或者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服务上增加新的商品/服务,注册附加指定商品(但仅限于同一类商品/服务)。这点与我国有很大不同,我国商标申请注册中,如需扩大商品/服务保护范围,需另行提出申请。
作者简介
孙胜男,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高级知识产权顾问。拥有长达十余年知识产权从业经验,从事国际商标注册及后续业务,国内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咨询业务,服务于国内多家央企及外国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规划。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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