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原则(bolar例外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例外有什么?现代公司制度(或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即公司在人格上独立于其股东,让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并以此作为其独立承担责任的担保和物质基础,这样,公司就能像自然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而不累及股东,股东一旦交纳出资,就不再对公司负任何责任,此

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例外有什么?

现代公司制度(或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即公司在人格上独立于其股东,让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并以此作为其独立承担责任的担保和物质基础,这样,公司就能像自然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而不累及股东,股东一旦交纳出资,就不再对公司负任何责任,此即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将股东的投资风险通过公司转嫁给债权人,对债权人似有不公。有鉴于此,各国现行公司法基于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和使股东权利义务相一致之考虑,在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也对其适用条件及除外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股东没有滥用公司人格,保证公司在财产上和人格上真正独立于股东时,就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否则,就应揭开罩在股东头上的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的“人格”,让真正的行为者——公司股东显露原形,对自己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向债权人负无限责任。

例外原则说的是什么?

组织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只处理非常规的(即非 例行性的)管理事务的控制原理。为泰罗等人所倡 导。他们认为,规模较大的企业组织和管理,高级管 理人员不能把例行的一般日常事务都包揽起来,应 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自己只保留例外事项 (即重要事项)的决定和监督权。这种控制原理以后 发展成为管理上的分权化原则和事业部制管理体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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